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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自考

来自:湖北工业大学自考网   2011-05-07    浏览

  一、性质、任务、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二、组织管理系统

  1、中央机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长、专家、学者组成。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国家教委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湖北自考网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目前全国考委设有经济管理类、中文、哲学、法学、土建类、英语、物理、电子电工与信息、农科、数学、新闻、政治学类、教育类等十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由国内有关教育行 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2、地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

  主考学校:由专业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在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命题、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315所全日制普遍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

  三、考试标准、开考专业   

  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专业考试计划作为国家学历考试的“总体设计蓝图”由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论证,确定开考专业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历层次、规格、课程设置、课程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要求,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专业考试计划是实施国家考试的标准性、法规性文件,是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助学单位制定辅导计划的主要依据。  

  截止1996年底全国共开考专业425种,涉及理、工、农、医、财经、政治、外语、文史、教育等各学科,课程考试达2000多门。学历层次包括中专、专科(基础科)、本科(包括专科段与本科段相衔接的本科及独立的本科段)。

  四、自学、社会助学  

  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主

  助学活动得到政府和考试机构的鼓励和支持。各类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欢迎。助学活动对于帮助自考生克服学习中的困难,完成教育过程,达到培养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基本内容是考试机构颁发的课程湖北自考网纲,指定、推荐的教材和参考书。高等院校、出版机构、社会助学组织针对自学者的实际,还编写了习题、练习和用于实践环节训练的录像。近年还开展了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远距离自学辅导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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