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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自学考试考生管理规定
来源:湖北工业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9-05-14 查看:305次
湖北工业大学自学考试考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考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自考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自学考试在籍学生(以下简称“自考生”)。
第三条 自考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范,秉承“厚德博学,求实创新”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自考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自考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自考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自考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自考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自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考试计划汇编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助学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自考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疑问时享有申诉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自考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级有关费用;
(五)遵守自考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对申请参加我校自考学习的自考生,学校按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 审查合格的自考生,在规定时间到学校助学单位办理注册、报到。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自考生应当参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考试计划,合理安排的相应课程(含实践性环节)的考试。
第十条 助学单位将对自考生考试成绩、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结果鉴定并记入自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自考生可参加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学习,实施学业综合的评价按湖北省《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自考生课程的转免考参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三条 自考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流程为:自考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备案。转专业集中办理时间为每次考试前一个月。
第五节 考籍信息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自考生向助学单位申请,助学单位核实考生身份信息后,在线上传考生正确电子相片到主考学校,并打印《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助学单位意见后,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上传考生正确电子相片到省考办,并在《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省考办终审。
第十五条 自考生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时,由考生向助学单位申请,由学校审核后,报送省考办终审。
第十六条 自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注销学籍:
(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者;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三)严重违纪或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
(四)本人申请注销且经助学单位同意;
(五)严重违反学校教学活动者。
第十七条 自考生注销的审批手续为:自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核,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十八条 自考生注销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一十九条 自考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需本人在湖北省考生服务平台申请毕业,经审核通过者,颁发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湖北工业大学联合盖章的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自考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试不及格,经本人申请,可向学校颁发结业证明。
第二十一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教育厅复审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培训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自考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自考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自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注销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自考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注销学籍等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除取消学籍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经学生申请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个人学生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培训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以上是湖北工业大学自学考试考生管理规定,请考生咨询阅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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