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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江苏自学考试司法文书教材大纲一-自考
来源:湖北工业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3-16 查看:次
27780 司法文书
南京大学编(高纲号 0454)
前言
司法文书课程系学生在完成学习实体法、程序法的任务后进入的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它与程序法的衔接性表现突出,因此学习时有关法律依据要时时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加深理解。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此课程,该大纲从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三方面编写,基本概念是要求大家熟悉一些司法文书名称,区别这些司法文书适用的场合,不发生混淆;基本知识则侧重于把握司法文书的作用、不同司法文书表述内容的差异,这部分内容是对概念部分的提高,因此,学生在理解时要注意两部分内容的连贯性。如果说上述内容解决了识记方面的问题,基本理论则要求大家对一些法理要掌握,更要贯彻到自己的司法文书写作过程中,对一些错误的或有缺陷的司法文书习作能判断、能修改,因而这是一项理论运用于实际的能力要求。
另外要特别说明的是,学习本课程有一本《司法文书格式与实例选编》的辅助性教材,对此书大家要仔细阅读,领会其对一些错误、缺陷的分析,以解决此类实务分析题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而这一部分由于篇幅的原因,大纲的“练习示例”中未纳入,正是基于大家可以倚重上述的辅助教材。
第一章 司法文书的概念、沿革、特点、作用
基本概念
司法文书是指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贪污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
基本知识
1、从五方面了解司法文书。
(1)文书制作机关;(2)文书的法律根据;(3)文书的适用范围;(4)文书的本质特征;(5)文书的根本性质。
2、国家司法文书产生的两个条件。
(1)有较健全的司法工作;(2)较完整的文字体系。
3、了解我国最早的文字体系为甲骨文,我国最早的一部各种文书总集《市经》中记载的“郑人铸刑鼎”,说明成文法早在公元前500年就已铸在铜鼎上。
4、自汉代起,实行州、郡、县三级的司法制度,起诉后有苦干程序,并有相应的文书。南朝梁代的刘勰在其巨著《文心雕龙》中虽并未把“判”单独列为文体,但在其中《书记》中提到律、令、法、制、符契等。
5、隋唐后,唐高宗暑期制定《永徽律》,并有长孙无忌等人对它作书“疏义”,即成世的“唐律疏义”,是我国封建法律的代表作。
6、宋代后有专门实判的专集传世,如《名公书判清明集》。
7、明清时判词的体例类别日趋细密完备,且对判词的研究也更加深入系统;宣统年间,《考试法官必要》中对刑事、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写作内容,作出了统一规定。
8、司法文书的分类。
基本理论
1、司法文书的特点
(1)法律的约束性;(2)内容的规范性;(3)形式的程式性;(4)文字解释的单一性。
2、司法文书的作用
(1)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2)是法制宣传的有力武器(3)是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4)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练习实例
1、为什么说司法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性特点?
2、司法文书的程式化特点是由 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