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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江苏自学考试教育法学教材大纲三-自考

来自:湖北工业大学自考网   2011-03-15    浏览

  第十一章  教育教育行政诉讼

  一、学习要求

  掌握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了解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了解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考试内容

  1.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不服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教育行政强制措施;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教育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或对其申请不予答复;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作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主体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凡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或虽经复议但复义机关维持原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5.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制度。

  附:说明

  一、考核要求

  本大纲的考核要求中,按照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规定学习者应达到的能力发展要求。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关系。各能力层次的函义是:

  了解:要求能知道本课程中的有关名词、概念、原理、知识的涵义,并能正确认识和判断。了解是初级层次的要求。

  理解:要求在了解的基础之上,能较全面地领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内涵,能把握有关概念、原理、知识的区别与联系。理解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掌握: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地基本概念、原理、知识的运用,可以是要求理解的基础上,运用所学过的一两个知识点去分析和解决简单的问题;也可以说要求在简单运用的基础之上,运用所学过的多个知识点,综合分析和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掌握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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