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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毕业手续的规定-自考

来自:湖北工业大学自考网   2011-05-02    浏览

  凡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取得所有课程单科合格证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本科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的天津考生,每年上半年6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到所在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毕业手续,领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表。

  领取毕业生审批表后,按所列内容用蓝、黑色钢笔如实认真地填写,同时将与准考证同一底片免冠相片贴在表上。审批表填写完后交给本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农民由乡政府、待业青年由街道办事处)如实地写出思想品德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然后将毕业生审批表连同准考证、全部课程单科合格证书、有实践环节考核的要有《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试合格证》、报考第二学历有免考课程的要有《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批表》、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还需交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寄)所在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缓毕业或不予毕业?

(1)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2)考试过程中有多次作弊行为,履教不改者不予毕业或相应延长毕业时间。

(3)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区、县自考办公室办理毕业手续的。?

(4)在办理毕业手续前未办妥免考、转并档手续。?

(5)证件丢失没有补办相应的证明的。?

(6)其它属于考生本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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