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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教自考办理转考的办法规定-自考
来源:湖北工业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4-20 查看:次
一、省内转考
对省内各市、区(县)间转出的自学考试考生,从1998年10月起,不再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考生到省内异地按新生报名参加考试,毕业前需申请合并异地档案。具体办法如下:
1、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考试前,仔细检查《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以1997年5月以后颁发的为准,以下简称《课程合格证书》)上准考证号是否唯一,《课程合格证书》是否齐备。有问题必须在当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解决。
2、保管好所有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
3、差一至四门课程可以毕业的考生,若持有的《课程合格证书》上的准考证号不唯一,必须在下次报考前,携带所有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到市自考办申请合档,毕业登记时不办理合档手续。
4、市自考办每年3月、9月上报《合档申请表》。
5、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每年3月、9月对各市自考办上报的《合档申请表》集中进行处理。省自考办根据《合档申请表》,通过计算机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课程存入全档成绩库中,复核无误后,对合格成绩总库进行考籍变更。打印合档名册,将其及《合档申请表》下发给市自考办。
6、市自考办根据合档名册及《合档申请表》对本市的合格成绩总训进行考籍变更。
二、省外转入
1、考生持转出省自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转考成绩证明、课程合格证书或转考档案材料,到省自考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一式三份。
2、省自考办对转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考生填写的《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河北省自学考试考籍专用章。
3、省自考办将外省转入档案材料和《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两份封装并加盖密封章提供给转入市自考办,课程合格证书由考生妥善保存。
4、考生持省自考办提供的转考材料、课程合格证书到转入市自考办办理转入申请手续。课程合格证书经转入市自考办验证后,由考生妥善保存,毕业时使用上述证件。
课程合格证书分两种:
(1)外省原始课程合格证书;
(2)由外省合格证书转换后的《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转换后的课程合格证书为人工书写,并在准考证号下方注明转出省名称,加盖河北省自学考试考籍专用章。
5、转入市自考办待转入考生取得新准考证号后,将填有新准考证号的《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一份于每年5月、11月报省自考办,另一份经市计算机室进行转入处理后,连同其他转考材料存档。
6、省自考办计算机室根据上报的《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进行考籍变更。
三、转往外省
1、考生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到转出市自考办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一式三份。
2、转出市自考办通过计算机对申请转出考生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进行审核及转出处理后,在考生填写的《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3、转出市自考办将《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两份及考生原始《河北省自学考试考生登记卡》封装并加盖密封章报省自考办。
4、省自考办根据各市所报《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通过计算机核对及转出处理后,向转入省自考办开具《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并在考生填写的《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河北省自学考试考籍专用章。
5、省自考办将《河北省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一份及考生原始《河北省自学考试考生登记卡》封装并加盖密封章向转入省寄发或由考生自带。